近日,應急管理部第2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有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以及安全培訓、作業審批、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裝備、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規定》指出,工貿企業應當實行有限空間作業監護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的監護人員,負責監督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監護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正確使用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應急救援等用品、裝備。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貴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貴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